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?(免予处罚是什么意思?)


1.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?

一、符合下列条件的,不予行政处罚:

1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;

2.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;

3.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。

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,由局长办公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和具体案情,决定是否免予行政处罚:

1、情节特别轻微的;

2.被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;

3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;

4.有立功表现的;

5、盲人或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。

行政处罚种类和范围内的裁量标准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1、盗窃、损坏道路井盖、照明等公共设施;

2.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或者损坏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。

二、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:

1、盗窃、损坏道路井盖、照明等公共设施,造成一定后果的;

2、多次盗窃、损坏人行道井盖、照明等公共设施的;

3.六个月内因盗窃或损坏路面公共设施受到处罚的;

4.指使、胁迫或者诱骗他人盗窃或者损坏路面公共设施的。

三、盗窃、损坏道路公共设施的其他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应给予行政处罚的,经局长办公会研究,决定适用上述哪一种处罚。
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,不予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教;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。

第二十六条规定,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,不予行政处罚,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。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,应当给予行政处罚。

第二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: (一)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;

(二)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;

(三)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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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。

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

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:

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?(免予处罚是什么意思?)

1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;

2.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;

3.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,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。

管辖权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;也可以由上一级共同行政机关直接指定。

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协助实施行政处罚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依法协助。

2.免于处罚是什么意思?

免除刑罚,即“免除刑事处罚”,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有一些特殊情况(如犯罪后投案自首、有重大立功表现)的犯罪分子,不判处刑罚。其前提是确认犯罪分子有罪,所以虽然没有判处刑罚,但仍然可以给予其他制裁。我国刑法规定了免除处罚的情形。

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也免于处罚,情节在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中有规定。